中国密码学会电子认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7年3月25日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更好地开展电子认证技术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电子认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密码学会章程》和《中国密码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密码学会电子认证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Technical Committee on Certification and Authentication,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ryptologic Research,简称TCCA-CACR,是中国密码学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
(一)围绕电子认证相关学术领域,包括电子签名、数字证书、身份管理、身份鉴别与授权等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电子认证理论与技术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在中国密码学会组织下,协助国家部门,参与电子认证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制定,参加政府电子认证主管部门有关电子认证咨询论证并提出建议;
(三)接受委托,承担与电子认证相关专题的调研、项目评估、咨询论证、学术成果鉴定及相关资格评审等工作;
(四)向中国密码学会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五)普及电子认证概念与技术,开展电子认证科普教育活动,介绍国内外电子认证技术研究动向及优秀科研成果;
(六)编辑、出版和发行电子认证学术刊物、论文集、科技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等,向中国密码学会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推广电子认证技术,促进电子认证技术在各相关领域的应用,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八)根据中国密码学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向中国密码学会推荐新会员;
(九)完成中国密码学会交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主持并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重大问题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是该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中国密码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三)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中国密码学会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报中国密码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本专业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现场工作会议;
(六)本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应按照中国密码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七)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连续2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退出者,不得再使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且从退出之日起四年内不能再选任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各种会议;
(三)提出本专业委员会讨论的各种议案;
(四)协调发展同国内其他学会和国际相关学术组织的关系;
(五)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向中国密码学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责:
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承办主任委员交办的事项,在授权下可以行使主任委员的职权。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应来自挂靠单位,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办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中国密码学会、挂靠单位、相关业务单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保持密切联系;
(二)负责工作会议记录,办公文档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协调和承办;
(四)承办主任委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增补新委员的推荐权;
(二)优先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优先享受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有申请退出专业委员会的自由。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二)遵守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关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声誉和权益,推荐中国密码学会新会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14年3月15日二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中国密码学会电子认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密码学会。